浙江省开发区研究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根据《商务系统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规范协会负责人产生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开发区研究会换届及届中负责人的产生。
第二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7.符合研究会《章程》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换届时,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 于公式前15天报送候选人相关材料,提交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审核,本会配合完成政审、调查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经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应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聘任制的秘书长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举手表决产生)。
第八条 本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或理事出席,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或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或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九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产生后,应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