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全国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综合保税区在贸易便利化、营商与投资环境等方面,对于我国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长江经济带等战略布局具有重要的服务和保障功能。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共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8个。其中,综合保税区155个,保税区9个,保税港区2个,出口加工区1个,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1个。分布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规划面积450.212平方公里,已验收350.96平方公里。综合保税区数量占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数量的比例达92.3%,已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绝对主力军。2021年,全国综合保税区实现进出口值5.9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23.8%,较同期全国外贸进出口增幅(21.4%)高2.4个百分点,占同期全国外贸进出口值(39.1万亿元)的15.1%,以不到十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实现全国七分之一的外贸进出口值。

 

 

二、《办法》出台背景

 

      在《办法》出台之前,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实施,已不能满足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更高质量发展以及新海关监管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海关规章予以规范。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国办发〔2015〕6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要求,海关总署在以《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为主要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通过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研究出台了《办法》,这是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最新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综合保税区管理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三、《办法》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办法》,全面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

 

 

四、《办法》框架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其中:

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

第二章  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规定(共九条) 

第三章  综保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规定(共十条)

第四章  综保区内货物的管理规定(共八条)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规定(共四条)

第六章  附则(共十条)

 

 

五、《办法》主要特点

 

《办法》具体列明了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的11大类业务: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及期货保税交割。各地各区域可以结合自身优势招商引资,企业也可以对号入座、差异化发展。

01

前瞻性政策部署

 
 

《办法》不再保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中“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对配套的消费服务设施等有实际需求,为下一步有实际需求的区域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02

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中规定了保税、免税、退税、缴税等税收政策,体现了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势。例如,新增选择性征收关税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货物出区时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生产的货物内销可以按照成品或按照料件缴纳进口关税,能够有效降低了区内加工型企业的生产成本,提振了企业的发展信心。

03

固体废物监管

 
 

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办法》明确了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海关手续,解决了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

04

不可抗力损毁灭失货物监管

 
 

进一步简化了不可抗力损毁灭失货物处置流程,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货物情况的,取消原来的“企业书面报告”,境外入区的损毁货物由企业自行办理内销或退运手续,无需按照海关审定价格征税。

05

明确业务办理时限

 
 

区内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时限应为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出区检测、维修期限由最长不超过90日”修改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取消了超过2年需要向海关备案的规定,明确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06

明确设备监管要求

 
 

对区内设备区分境外免税(一线)、境内入区享受退税(二线)进行监管,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届满自动解除监管。 

07

明确海关新职能

 
 

2018年机构改革后,海关新增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能,《办法》中增加检验检疫相关立法依据及具体规定内容,包括对货物外包装、集装箱的监督管理。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

08

强调协同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综合保税区的申请设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海关、税务、外管等是综合保税区重要监管部门。《办法》明确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强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上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协同共治的监督监管管理体制,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信息共享,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新时期综合保税区稳步运营和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正式施行,将有力提升综合保税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助力企业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政策获得感和幸福感。对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快形成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推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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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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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关12360

编辑 | 沈含

✎审核 | 王琬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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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5 07:46